起到发布信息、提供知识、引导舆论、影响事态等作用,是社会化媒体时代地方行政治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培育本地意见领袖的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微博客社会化媒体素养培育的议题。自20世纪初英国首次提出“媒介素养”的概念以来,关于媒介素养的话题长期受到国内外新闻传播业界和学界的诸多关注和讨论。进入到新媒体时代,伦敦经济政治学院的研究者提出了“互联网素养”的概念,中国学界与业界对这一议题也颇为重视并有诸多讨论。[1]今天,随着“新新媒介”[2]的出现与发展,“社会化媒体素养”自然成为一个新的发展领域,美国研究者Howard Rheingold(2008)率先提出并论证了“社会化媒体素养”的概念[3],他甚至称其为我们时代“社会资本的重要建构性基石”![4]
批判意识、社交意识、功能利用及使用技能构成了社会化媒体素养的四个维度,[5]也应是有意识培育宁波本地意见领袖工作中的四项任务。
一、养成批判精神
意见领袖批判精神的养成首先是以正确认知微博舆论场为前提基础的。需要重申的是,微博“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6],它既不像由商业利益驱动的市场推广所包装得那么“神”,也并非一个暴戾不可沾边的事物。社会精英阶层,尤其是可能成为突发公共事件微博信息传播中的意见领袖的本地人士有必要对以下关于微博的认知作出勘误式的理解:
(一)理解微博舆论的局限性
其一,尽管微博的确具有呈现民意的平台功能,但微博并不构成中国民意的完整反映。由于十三亿中国人口中毕竟仅有五亿微博用户(截至2012年年底)[7]且其中包含了相当一部分不活跃用户,因此只能说微博是中国部分民意的投射。进而,在微博上作出强烈表达的人士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社会上其他信息传播平台上无法较好实现话语权的群体,其观点与情绪尽管应该受到重视但仅具有部分代表性。
其二,微博并不能取代新闻媒体。尽管微博等社会化媒体已经成为一部分中国人,尤其是年轻人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但国内外诸多研究者已多次提出微博与传统新闻媒体不是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关系,主要原因在于微博信息传播的特征是碎片化、蔓延式的,它“天生”缺乏严肃新闻的逻辑推理[8]且作为微博“自媒体”的本质决定了其始终无法履行新闻的社会教育与舆论引导功能。
上述两项认知前提要求意见领袖、尤其是本地精英意见领袖自觉养成一种以全局观为核心的批判精神并在从事微博信息传播活动中始终抱有这种批判意识——明确地讲,微博反映的是部分真实的民意,微博等社会化媒体与专业新闻媒体互补构成我国信息传播与舆论的全景。也正因为如此,政府官员等借助微博平台参与公共事件管理应与其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相辅相成。
(二)超越自身局限、理性对待异议
一种更高层次的批判是意见领袖,尤其是精英阶层超越自身阶层身份和利益局限的自我质疑和批判,即不仅可以质疑社会其他组成部分,还应有胆略及能力质疑自身。这种批判意识不仅能保障意见领袖理性对待异议,还更具知识分子特性,[9]是实现现代社会“知识真理性”的途径,有学者将其称作“社会的伟大良心”。[10]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尤其是社会结构处于倒丁字结构的紧张时期,这种自我超越的批判精神不仅难能可贵而且至关重要,可以说在一些关键的时刻和事件上正是精英阶层自我超越的批判精神最有可能起到促进社会进步的突破性作用。
二、规范社交意识
在2013年一项针对中国大学生群体社会化媒体素养的调查中,清华大学的研究者发现,如果说早期的数字鸿沟主要是技术鸿沟,之后是使用鸿沟,那么今天的数字鸿沟则主要是参与鸿沟,即人们利用社会化媒体参与社交与公共活动的意识差异。[11]
(一)视微博社交为本职工作
对于中国地方政府官员、学者及其他专业人士而言,缺乏“新新媒体”社交意识,甚至认为“一沾微博必惹祸上身”因而刻意避免使用微博的问题更为突出。现实情况是,在突发公共事件的微博信息传播过程中,真正掌握权威信息和专业知识的人士反而往往是缺席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微博中不实信息乃至谣言的飞速传播。另一方面,即便有草根网民掌握真实的信息,但因其不具备意见领袖身份的可信度,也往往会被淹没在巨大的微博信息海洋中,而缺乏良性信息互动的事件往往趋向于形成一个不良乃至不堪的结果。
有鉴于此,完全有理由提出:在今天,精英人士利用社会化媒体参与公共事件的讨论已不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个人的选择,而是一项必须履行的社会义务,对于政府官员和媒体从业者来说,这更是一项工作职责。甚至,在关系到本地的公共议题,尤其是突发公共事件的讨论中,政府官员和媒体从业者的缺席应被视作一种渎职。
(二)注重专业匹配
另一方面,需要尤其注意的是专业匹配问题。在今天中国的舆论场中,不论是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上,还是在网站、微博等新媒体空间中,一些官员、学者等常常乐于在多个事件领域、包括自己不专业乃至陌生的领域发表意见。现实中这种行为已经导致中国舆论的众多乱象——意见领袖在非自身专业领域或事件上往往通过传达(通常是强烈的)情绪,而非通过给予真实信息或理性推理的方